埇桥区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埇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者: 时间:2008-06-12 点击:
市、区两级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以来,埇桥区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负责城区私人建房、违章搭建的监察管理及拆除职责,经过集中整治和日常管理,城区违法建设得到一定有效控制,但近期,一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城市发展大局,无证突击抢建违法住房,严重影响了城区市容环境和城市建设的正常进行,为抓好城市建设管理,加大城建监察力度,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势头,区政府决定再次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这次集中整治违法建设,调整工作重点,建立防控机制,彻底把违法建设扼杀在萌芽之中,坚决走出违法建设抬头→蔓延→集中强拆→又抬头、泛滥→又强拆的恶性循环。使城市建设工作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之路。
二、方法和步骤
  这次整治违法建设活动暂安排40天,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0月11日-10月15日)。⑴做好集中整治违法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⑵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开辟专版、专栏、广播电视讲话等;⑶10月11日下午,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和十一办一乡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的集中整治城区违法建设工作会议。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10月15日-10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辖区违法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并上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城管局)。
  第三阶段:集中拆除(10月20日-11月15日)。分自行拆除和强行拆除两个阶段。10月20日-10月30日为自行拆除阶段。10月31日-11月15日为强行拆除阶段。⑴各街道要组织人员深入到违法建设户家中,宣传有关法规、法律,动员其自行拆除,送达自行拆除通知书;⑵对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予以强行拆除;⑶对“钉子户、难缠户”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城管监察大队、各中队、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予以拆除;⑷对干扰集中整治工作,阻挠依法强拆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1月15日-11月20日)。⑴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验收整治拆违效果,总结整治工作经验;⑵实行辖区拆违管理责任制,并建立巡查执法责任制,确保不再形成新的违法建筑;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个人建房纳入正常有序的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具体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建设活动是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清违法建设对城市发展和经济振兴造成的严重危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扎扎实实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2、强化宣传,形成声势。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充分认识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充分认识拆除违法建筑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力宣传集中整治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重在正面教育,但经宣传教育仍不自行拆除的,该处理的一定要处理到位,对严重干扰集中整治活动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3、明确任务,各负其责。集中整治城区违法建设活动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工作任务重,各街道办事处(乡)及监察大队必须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要全面落实违法建设包保责任制,建立防控机制;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巡察;对新增的违法建设要迅速及时组织力量予以彻底拆除,遏制违法建设增多的势头。
  4、严肃纪律,狠抓落实。⑴各单位及监察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对发现的违法建设不准以罚代管,或巧立名目乱收费、不监管。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管不力的人员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将严肃追究责任。⑵各街道办事处(乡)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完成集中整治工作赋予的任务,对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任务没有如期完成,影响集中整治工作的,要依纪严肃处理。


                   宿州市埇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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