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禇兰粮站等二十七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来源:埇桥区政府办公室作者: 时间:2008-06-12 点击:

关于收回禇兰粮站等二十七家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区国资委、国土资源局、粮食局: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会议要求,区政府已于2008年5月12日批准区粮食系统27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予以破产改制。依据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粮改有关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已批准破产改制的27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原国拨土地所有权属国有,其使用权由区政府收回,不列入改制企业资产清算范围。

二、为切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及粮食政策性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收回的27家企业的国拨土地使用权,经区政府授权暂由宿州市汇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粮改要求尽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时完成27家改制企业国拨土地收回任务。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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