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禇兰粮站等二十七家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国拨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区国资委、国土资源局、粮食局:
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会议要求,区政府已于2008年5月12日批准区粮食系统27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予以破产改制。依据现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粮改有关要求,特作如下决定:
一、已批准破产改制的27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原国拨土地所有权属国有,其使用权由区政府收回,不列入改制企业资产清算范围。
二、为切实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及粮食政策性业务的正常开展,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收回的27家企业的国拨土地使用权,经区政府授权暂由宿州市汇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粮改要求尽快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时完成27家改制企业国拨土地收回任务。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