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筹资工作的通知

来源:埇桥区政府办公室作者: 时间:2008-06-26 点击:

政办〔2008〕42号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

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广大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比例,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筹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次筹资时限

自2008年6月18日起至7月15日截止。

二、二次筹资对象

已经缴纳了2008年参合基金的参合农民。

三、二次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每人10元,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合费用由区民政部门统一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农合二次筹资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要怀着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认真抓好二次筹资工作。要明确二次筹资工作政府主导机制,各乡镇,有关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把筹资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要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标语、横幅、举办讲座、印制新农合政策、开设专栏等形式,开展多形式、广覆盖、深层次宣传二次筹资工作。重点宣传调整后的新农合政策:“五个提高,三个增加”。“五个提高”即: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提高住院保底补偿比例、提高慢性病补偿、提高孕产妇定额补偿;“三个增加”即:增加慢性病病种、增加7种疾病大额门诊治疗费按住院比例补偿、增加双重报销。通过宣传,打消农民顾虑,调动农民缴纳二次参合基金的积极性。

三要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要按照第一次筹资的人数、标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抓好资金筹措工作,并将二次参合基金如期缴入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四要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推进二次筹资工作的强大合力。区卫生局、区合管办要加强对二次筹资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区财政部门要把人均10元的配套资金尽快补齐,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并加强基金监管;区民政部门要准确提供特定对象参合信息,并协调解决特定对象参合基金的划拨;区监察、审计部门要抓好对二次筹资的资金收取、上缴监管工作。

五要加强督查。各地要根据第一次筹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二次资金筹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确保二次筹资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16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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