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政秘〔2008〕63号
批转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
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
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费补贴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经费补贴办法
(区财政局 区劳动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我区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和扩面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区教育部门协助参保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省地税局、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地税〔2007〕7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补贴原则
各乡镇、街道、区教育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安排,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和扩面工作,区政府将根据其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情况,在2008年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 动员参保缴费补贴经费。进行医疗保险宣传发动工作,动员本辖区所有城镇居民和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医疗保险,按照新扩面1人2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 对于已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催办接续缴费补贴经费,按照成功接续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实绩,实事求是申报工作经费,不得弄虚作假、虚报谎报,对虚报套取补贴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乡镇、街道、区教育部门必须确保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对进度快、措施有力、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街道、学校,区政府将通报表扬;对乡镇、街道、及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参保率低于目标任务90%的,区政府将通报批评。
(三)各乡镇、街道、区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经费开支范围,用于医疗保险工作,不得改变经费的性质和用途。
附件:埇桥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医疗保险工作经
费结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