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政秘〔2008〕62号
关于完善宿州市埇桥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扩大参保居民政策受益范围,提高待遇支付水平,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宿政秘〔2008〕37号)精神,现就完善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城镇居民(不包括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未报销住院、规定病种门诊费用和生育补助的,在次年连续参保缴费后,可享受上年度个人缴费额20%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刷卡支付,但不得提取现金。连续参保缴费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其门诊医疗费用自动清除归零。
二、建立连续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机制。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的,第二年度在原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报销比例3%;第三年度起每年提高报销比例1%,提高的报销比例最高为7%。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以后重新参保时按照新参保待遇执行。
三、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80元,降至每人每年16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降至每人每年30元;在校学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元,降至每人每年3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在校学生一致。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人均给予10元补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给予60元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方案由区财政局商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研究确定。
四、实行生育定额补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按平产 200元,剖宫产600元给予定额报销。
五、建立在校学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校学生发生被动物咬、抓伤,且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的,一个参保年度给予一次定额报销150元。其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终结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上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支付7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个参保缴费年度5000元。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基金一次性支付5000元。
六、调整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为每人每年10万元;城镇居民由每人每年4万元提高为每人每年5万元。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照比例分别负担医疗费用。
七、本通知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