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

来源:埇桥区政府办公室作者: 时间:2008-06-26 点击:

政〔2008〕9号

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村计划生育

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效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激励和调动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优惠范围

户籍在埇桥区境内、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实施了绝育措施的两女户家庭(以下简称“两户”)。

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1、独生子女自领证之月起至年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5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对符合政策且有生育能力自愿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女户,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两女户落实绝育措施后,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

4、农村独女户比照国家奖励标准,夫妻自50周岁起,每年每人给予600元的奖励。

上述1、2、3条所需经费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第4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三、计划生育救助政策

1、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该户2000元的救助金。

2、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农村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救助金;两个子女均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救助金。

3、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发给2000元的救助金。

4、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双方或子女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三级以上)的,凭残疾证,一次性发给救助金1000元。

上述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四、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农村“独生女”、“两女户”的女儿报考区属高中时分别加10分、3分。

2、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现“独女户”、“两女户”免收夫妻双方的合作医疗费;住院期间,凭计划生育优惠证医疗费补偿标准提高10%。

3、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家庭在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时免收50%的证件工本费。

五、计划生育优先政策

1、乡镇、街道及民政部门将农村“两户”中的困难家庭优先列为特困救助对象,纳入低保;对受灾的“两户”在救济物资上给予重点倾斜。

2、区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两户”贫困生住宿补助应优先照顾。

3、区妇联在评优评先、春蕾计划等活动中对农村“两户”应优先安排。

4、团区委在希望工程、扶贫助学等方面对农村“两户”应优先安排。

5、区劳动部门在劳务输出、提供就业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在办理就业服务卡时免收费用。

6、区国土部门对农村“两户”优先审批宅基地。

六、具体要求

1、非农业人口优惠政策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2、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人口与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区政府每年将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3、享受上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后又出现非法生育或抱养子女的,取消其全部奖励优惠待遇,收回原领取的各类奖励救助资金,并按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本意见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奖励  意见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检察院。  

 宿州市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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