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实施方案
区人口计生委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抓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意义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和于群关系,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区财政各负担10%。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为了扩大影响,我区在国家奖励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全区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奖励扶助对象,自年满50周岁开始发放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全部由区财政负担。
四、奖励扶助制度的运行机制
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级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的农村信用联社发放。农村信用联社按照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五、奖励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施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区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照省文件规定,对所有申请人的生育情况及指标审批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派出所对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出生年月进行调查确认。民政所对申请人初婚、再婚、离婚等婚姻状况及收养子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
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步骤
(一)资格确认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基本原则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按照“严把政策,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确认有据”的原则。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实行终身问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基本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区独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只生育一个女孩且自愿不再生育;年满5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3、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乡村调查摸底,建立《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1月 31日前完成)。
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乡、村级计生专干以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资料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为基础资料,逐村逐户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对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以下简称,《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
(2)本人提出申请(1月31日前完成)。
凡符合国家及区奖励扶助条件,并要求进入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并作诚信承诺。申请人本人不能亲自填写《个人申请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但须由本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对于享受区奖励扶助的对象,已年满60周岁的需重新申报。
(3)村级评议并张榜公示(2月 28日前完成)。
村级分别或联席召开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以下简称《村级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子女数、抱养子女数、现存活子女数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公开栏和村(居)民小组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之后,由村(居)计生专于协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报送乡镇、街道计生办。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3月31日前完成)。
乡级计生办根据奖励扶助对象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等资料,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初审。由两名以上党政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通过入户与申请人见面、入村与老百姓座谈、走访知情者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情况。调查情况如实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见面和走访调查表(乡级)》(以下简称《乡级见面调查表》)上记录,并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人签字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组根据调查等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之后,进行第二榜公示: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乡镇、街道设立举报信箱。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个人申请表》、《村级评议表》和《乡级见面调查表》报送区级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复核、确认并公布(4月30日前完成)
区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级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逐户、逐人、全面复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级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复核表(区级)》(以下简称《区级复核表》)上记录,经区质量控制小组研究、审核后,提出拟确认对象名单,并区分不同的奖励扶助金标准。之后,进行第三榜公示:区级人口计生委将确认对象名单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乡级和村级,分别在乡、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区级人口计生委设立举报信箱。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口计生委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乡、村。
(二)对已享受对象年审
1、2月28日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退出对象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2、3月31日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报告单》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3、4月30日以前,区人口计生委对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同时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4、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重新申报、审核的一套材料,并入原档案一起保存。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资金发放之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三)录入报送(5月31日前完成)
1、信息录入。区人口计生委将本年度达到50周岁的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资料(《50周岁以上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录入省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网站,充实全省50周岁以上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数据库,将本辖区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下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下发文件批准确认,并报送市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2、信息报送。5月 10日前,区人口计生委将《安微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备审。5月2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对区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进行汇审,并将《奖扶对象人数汇总表》、《奖扶对象退出汇总表》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区、乡两级财政部门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财政、计生部门共同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每年省财政配套的奖励扶助资金下达后,市、区财政将应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区计生部门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区级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区、乡农村信用联社应在5日内(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和计生部门。每年9月 15日前,市级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七、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的监督评估
(一)坚持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评估。
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把监督评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使监督评估贯穿于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宣传、组织实施的每个环节。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对资格确认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三级审核”、“三榜四级”公示,即:村级评议,村、组公示;乡级审核,乡、村、组公示;区级确认公布,乡、村、组公示。
监督内容包括奖励扶助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公开;资格确认的准确性;资格确认程序是否规范;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是否公开;政策执行是否公平、公正、透明。把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
乡镇、街道成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审核工作组,并根据辖区内奖扶对象申报情况,划分若干个审核小组,具体包片、包村、包到户,责任到人,全年不变。
奖扶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组每年元月份重组,其成员调整,必须是乡镇、街道行政或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
区人口计生委、乡镇、街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并把举报电话进行公布。
2、对资金管理和发放过程的监督。重点监督资金预、决算、专账管理、资金拨付和代理发放机构及时足额将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的情况。
监督内容包括:资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问内足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是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抵扣、贪污、挪用奖励扶助资金的情况;专项资金结存情况;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经济效益。
3、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责任追究办法
在奖扶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坚持“谁出具证明谁负责、谁上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奖扶对象资格确认错报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处理、全额追回,认真落实资格确认终身问责制。
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2、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3、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5、不严格执行奖扶政策、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
6、借资格确认工作,抵扣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的;
7、在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宴请的。
(三)错发奖励扶助金及其他情况的处理
1、对经审核终身不能确认为奖扶对象再次上报的,给予乡镇、街道及其审核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罚款 500元;
2、对乡镇、街道审核人员,明知不符合奖扶条件,而怂恿有关人员上访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罚款1000元;
3、对于错发奖扶金的,按区人口计生委审批、审核人负担10%,乡镇(街道)负责人、审核人负担6 0%,行政村支书、主任、专干负担3 0%的比例赔偿。赔偿金由财政一次性划拨到区奖扶金专户,然后分别对相关责任人、审核人进行追缴。
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格确认严重失实的,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并罚款10000元。
(四)把奖励扶助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评估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计生部门将对每个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和准确性、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和对奖励扶助工作的满意度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封闭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对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拨付委托发放机构,以及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帐户和注入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1、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2、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3、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
4、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5、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6、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的规范运行。
奖励扶助制度的考核评估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