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埇桥段征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埇桥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作者: 时间:2008-05-25 点击:

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埇桥段

征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安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交通[2008]50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宿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08]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对我区境内京沪高速铁路建设征用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征地(含铁路正线、站场及配套设施等建设的永久用地和改水、改路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小型农用排灌设施恢复费30000元/亩,青苗补偿费800元/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承包土地不予调整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调整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详见附表1。征收土地亩数以施工用地图(含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及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图为基础,经共同确认为准。铁路正线宽18米,每公里27亩,站场用地单算,逐级分解。在土地分解过程中出现面积超出的部分由当地乡镇政府承担。

二、大临用地(包括制梁厂、制板厂、搅拌站、存渣场等用地)。采用租赁的形式,每年1200元/亩,当年的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费同永久征地标准。大临用地由项目单位向市、区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由区政府组织复垦,不能复垦或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比照永久征地支付补偿费和有关规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三、铁路建设中除大临用地以外其它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用地),由施工单位写出申请,提供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图纸、地上附着物清点数量、土地复垦方案、协议等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上报区铁办,并签订协议。区铁办按大临用地租赁形式组织实施,小临用地附属物按永久性补偿标准补偿。土地复垦等具体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安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交通[2008]50号)文件执行。

四、此标准仅适用京沪高速铁路征用地补偿,省如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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