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埇桥段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京沪高速铁路(安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交通[2008]50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京沪高速铁路宿州段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08]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对我区境内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3元/平方米/月计算
三、房屋拆迁价格补偿
1、砖混房屋价格=重置价*房屋折旧
2、砖木房屋价格=重置价*房屋折旧
附属物单独补偿,详见附表1、附表2
四、拆迁补偿原则
1、土地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面积给予置换;
2、房屋一次性货币补偿
五、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由附表3《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表》执行;
2、被拆迁人的拆迁房屋自铁路放线之日起,违章搭建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政府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建设户支付。
3、安置地详见安置区规划图;
4、本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居民,采取自行过渡办法,发给临时安置费;
5、搬迁补助费按3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3元/平方米*6个月。
六、优惠政策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凡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的,给予每户3000元奖励;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的,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七、结算方法
房屋补偿在签订拆迁协议,且搬迁拆除完毕后,将房屋补偿及补偿款全部付给被拆迁人(节假日除外)。
八、其它
此标准仅适用京沪高速铁路房屋拆迁补偿,省如果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1、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一)
2、地上附着物及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表(二)
3、拆迁房屋重置价格参照表
4、房屋装潢补偿价格参照表
5、房屋装潢折旧参照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