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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1711/202002-00162  信息分类: 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内容分类: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2-18 09:01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2020年6月30日  词:
称: 【上级政策】埇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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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埇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表时间:2020-02-18 09:01 责任编辑: 经济和信息化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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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策】埇桥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0年2月18日,埇桥区制定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了“减、免、缓、降、补、帮”等20条具体措施,内容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负担

1.减轻担保费用。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由区级财政给予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保费补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或按原有政策标准减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二)免除租金

3.免收房租摊位费。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房租、摊位费等免收3个月,免收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对政府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在孵科技型企业及团队减免6个月的房租。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三)缓缴税费

4.缓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5.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流程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职工减员、退休手续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社会保险费。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6.缓收贷款利息。对受疫情影响遇到困难的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予以延长还款期限、缓收一季度部分利息、降低无还本续贷对象准入条件、信贷重组等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和2019年同期水平。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降低成本

7.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减免中间规费,不得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资金管理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基础上下浮不低于10%。降低续贷过桥利率,按现有利率水平下浮10%,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以上。此项指标纳入区财政性存款支持考核范围。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8.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补贴支持

9.补贴设备购置。对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补助。对防护口罩、防护服和隔离服生产企业购置的设备,且其产品优先供应本区使用的,按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10.补助科技攻关。支持企业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转化并形成有效生产能力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其中市、区分别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

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11.补助企业税负。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可由区级财政对2020年一季度实行先征后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12.补助失业保险费。对省级、市级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和区相关部门确认的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疫情防控必需销售企业(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群众生活必需企业(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等提早复工企业,立即启动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将省级确定的定点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标准放宽至调查失业率调控目标5.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省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13.补助外贸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已支付参展费用而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经认可的组展机构提供证明,按展位费全额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要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国际商事证明书,为急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减少企业损失。对企业应对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所进行的法律应诉行为提供司法支持和费用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14.补助稳价保供企业。对疫情期间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为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15.补助肉禽养殖及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肉禽养殖业给予重点扶持,根据养殖规模按每只0.3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对符合规范新建家禽集中屠宰场(日屠宰能力5000只以上)按生产车间建筑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16.补助物资流通保障企业。对疫情期间保障物资流通,确保医疗卫生用品、生活必需品、生鲜蔬菜等运输环节畅通做出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六)帮扶保障

17.帮用工服务。鼓励我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就业,对原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区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各类企业可以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培训全过程免费,政府按规定给予培训单位培训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实施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帮政策落实。及时精准落实国家、省级、市级涉企扶持政策,尽快拨付涉企资金,提振市场信心。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确保可拨付的涉企资金在4月底前拨付率完成50%以上,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9.帮“菜篮子”供给。解决蔬菜、畜禽产品及饲料等运输问题,维护“菜篮子”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正常流通秩序,强化调运组织管理,确保“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向养殖场、蔬菜专业合作社、畜禽屠宰加工场和饲料企业发放蔬菜、畜禽及产品、饲料(含原料)运输车辆通行证明,全区范围内各卡点见证进行检查登记后放行。支持饲料企业尽快复工,维持养殖业正常生产,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充足。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0.帮市场流通。统筹大型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重点流通企业,做好属地生活必需品零售供应。启动实施“点对点”监测补货保障机制,提升缺货商品补货效率。将重要防疫和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限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于在我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中小微企业,优先享受以上政策措施。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范围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界定。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上述条款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措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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