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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003192167/202103-00038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内容分类: 通知,农业、林业、水利,个人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3-18 14:32
号: 埇农〔2021〕23号  性: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词:
称: 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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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发表时间:2021-03-18 14:32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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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埇农〔2021〕23号

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局属有关部门:

   现将《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1318   

 

 

 

 

宿州市埇桥区2021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21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医函〔2021〕93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二、疫苗种类

“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户,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所确定的相应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详见附件),通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发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管理”系统在系统注册和填报养殖场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补栏、出栏、检疫、疫苗采购、免疫、免疫抗体监测等信息或相关证明材料,按批次或年度提交补贴申请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申请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其它养殖场户及散养户使用统一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及品种。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养殖场户)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检查。

四、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督查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区财政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所需配套经费,负责经费支付和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应按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疫苗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疫苗领取、保管、发放制度并建立台账,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三)组织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在春、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好对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

(四)完善免疫记录。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认真填写养殖档案,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五)落实报告制度。对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同时,要及时反馈疫苗调拨和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动物疫控中心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核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

六、监督管理

执法大队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和非法销售行为。

加强对实施“先打后补”全过程工作的指导、跟踪、检查、监测评估和总结,结合动物防疫监管、产地检疫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深入推进工作开展。

七、其他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切实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附件: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附件

 

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目录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2.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4.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5.口蹄疫O型—A型二价合成肽疫苗。

三、小反刍兽疫

1.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2.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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