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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0-11-13 13:54:23 生成日期: 2020-11-13 13: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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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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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13 13:54 责任编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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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 服务指南目录

1.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服务指南 9

2.社会保障卡解挂服务指南 11

3.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服务指南 13

4.受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服务指南 15

5.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提供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17

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退办理服务指南 19

7.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22

8.失业人员档案接收保管服务指南 24

9.失业人员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26

10.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28

11.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安置服务指南 31

1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33

13.失业保险金支付服务指南 37

1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支付服务指南 39

1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 41

1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服务指南 43

1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服务指南 45

18.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支付服务指南 47

19.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49

20.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51

2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54

22.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服务指南……………………………………………………..56.

2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服务指南 58

24.单位(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服务指南 60

25.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63

26.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变动服务指南...........................65

27.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服务指南...................................68

28. 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70

29.单位参保职工身份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72

30.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75

3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与支付服务指南 77

32. 企业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给付服务指南 80

3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83

34. 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86

35.企业新进员工培训服务指南...................................91

36.“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93

3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大病鉴定和就医服务指南劳动用工登记服务指南 95

38. 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核定服务指南 …………………………………………………….97

39.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审批服务指南 99

40.职工生育保险产前登记服务指南 101

4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03

4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05

4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07

4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09

4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11

4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13

47.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15

4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17

4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19

5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21

5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23

5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25

5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27

5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29

5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31

5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33

57.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35

5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37

5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39

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41

6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43

6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45

6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47

6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49

6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51

6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53

67.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55

68.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57

69.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59

7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61

7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63

7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65

7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67

7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69

7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71

76.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73

7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75

7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77

7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79

8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81

8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83

8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85

8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87

8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89

8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91

8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93

8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95

8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97

8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199

9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01

9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03

9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05

9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07

9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09

9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11

9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13

9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15

9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17

9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19

10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21

10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23

10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25

10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27

10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29

10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1

10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2

10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5

10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7

10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39

11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41

11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43

11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245

11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47

11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49

1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51

11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53

11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55

11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57

11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59

12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61

12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63

12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65

1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67

12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69

12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71

12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73

12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75

12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77

12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79

13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81

13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83

13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85

13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87

13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89

13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91

13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93

13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95

13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97

139.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299

140.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01

14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03

14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05

14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07

14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09

14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11

146.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13

147.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15

14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317

1.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全文。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全文。

(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全文。

(四)《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制发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流程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信息〔2012〕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申领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四、申报材料

申办人身份证,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五、服务条件

已申领了社会保障卡,并且社保卡是正常有效状态。申办人身份证,他人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六、服务流程

临时挂失分社会保障应用临时挂失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一)社会保障应用临时挂失

持卡人可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需要当前社保卡状态为激活状态。临时挂失即时生效,原卡冻结使用。

(二)银行账户临时挂失

持卡人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临时挂失,见《安徽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参考指南》。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联系电话:0557-3699118

2.社会保障卡解挂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全文。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全文。

(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全文。

(四)《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制发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流程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信息〔2012〕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申领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四、申报材料

申办人身份证,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五、服务条件

所申领的社会保障卡已办理了正式挂失,且未办理补卡手续。申办人身份证,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六、服务流程

解挂分为社会保障应用解挂和银行账户解挂。

(一)社会保障应用解挂

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社会保障应用解挂。

(二)银行账户解挂

持卡人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解挂,见《安徽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参考指南》。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

联系电话:0557-3699118

3.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全文。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全文。

(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04号):全文。

(四)《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制发卡操作流程暂行规定、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流程暂行规定和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信息〔2012〕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申领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四、申报材料

申办人身份证,代办的需携带申办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五、服务条件

所申领的社会保障卡已办理了领卡启用(即激活),卡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本人持社会保障卡即可修改密码,代为办理修改密码的,需携带社会保障卡,卡片持卡人身份证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携带户口簿办理。

六、服务流程

密码修改分为社保帐户密码修改和银行账户密码修改。

(一)社保帐户密码修改:

持卡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密码修改。社会保障应用密码初始值为123456。群众领卡后应及时修改密码,系统将限制使用初始密码123456进行医保结算。

(二)银行账户密码修改

持卡人按照社会保障卡服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密码修改,见《安徽省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参考指南》。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社会保障卡窗口。

联系电话:0557-3699118

4. 受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投诉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申报材料

投诉者携带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服务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服务流程

劳动者携带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57-3900383

5. 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示范单位并提供查询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二)《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三)依法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四)严格遵守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

(五)及时足额支付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六)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七)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及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八)未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

五、服务流程

服务对象携带满足诚信评价的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57-3900383

6.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退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三:(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或者按工程造价的2%预提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户上,专项用于垫付拖欠的工资。

(三)《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二(一)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从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三、服务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各类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缴费条件

1.企业相关资质材料

2.项目中标通知书

3.项目经理证书

4.银行缴费回单

5.用工花名册

(二)退还条件

1.工程竣工通知书

2.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单

五、服务流程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工作流程

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中标通知书,办理相关业务。

2.根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按比例收缴保障金,填写签单,报局领导审批后并签字盖章。

3.整理资料,做好台账,施工企业缴纳明细报分管局长,(交监察大队一份以便于监督检查)最后归档。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工作流程

1.退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施工企业携带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施工企业申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报告,劳动监察大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无误后,报局领导签字审批。

3.由局财务审核转账。

4.整理资料,录入台账(随时与监察支队沟通,以便于及时掌握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和退还)。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557-3900383

7.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各地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

三、服务对象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通过公开招考确定的特定岗位人员,在岗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申报材料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社保补贴申报表》及花名册、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六、服务流程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的用人单位申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预审,报区人社局就业股审核,财政局审批,将补贴拨付至各用人单位财政专户。

七、办理时限

按季度办理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

联系电话:0557-3923940

8.失业人员档案接收保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一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代理窗口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申请保管条件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档案

五、申请保管档案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档案;档案材料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资表等相关个人档案材料。

六、服务流程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报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代理窗口,办理档案审核、移交保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代理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9.失业人员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服务应包括:档案接收和传递、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代理窗口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申请查询条件

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保管协议及有效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代理窗口办理档案查(借)阅手续。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务代理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0.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二、统一贷款额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额办

三、服务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凡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经工商登记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创业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五、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创业贷款推荐认定表及照片(各4张)、《就业创业证》;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借款人婚姻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保证人收入证明、银行流水。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小额贷款窗口领取《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填写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乡镇)社保所上门核实并签署意见、盖章;将申请资料递交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小额贷款窗口;对申贷资料进行审核、公示、盖章。由承办银行到经营现场调查并发放贷款。

七、办理时限

正常9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小额办、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小额贷款窗口

咨询电话:0557-3902925

11. 公益性岗位开发与安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开展就业救助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开发和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相关补助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监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

三、服务对象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申请条件

征集的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或在本市城镇常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2、3、7页复印件

(四)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和身份证正面复印在同页)

六、服务方式

(一)受理 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保所申请安置,经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初审。

(二)审核 由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职介股进行审核。

(三)审批 由埇桥区人社局就业股进行审批。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

联系电话:0557-3905271

1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二)《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

三、服务对象

我区户籍在外工作或在我区就业的外地人员,用工单位。

四、办理条件

(一)档案接收

1.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2.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3.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4.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档案转出

托管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档案

(三)出具证明材料

档案托管在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的单位或个人

(四)档案查阅

1.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国家机关或公证机构因侦查、审理、公证等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

2.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入党(团)参军、出国等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人员的人事档案

3.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本单位员工的人事档案

五、申报材料

(一)档案接收

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及原工作单位离职材料或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

(二)档案转出

1.转档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2.档案接收单位的调档函

(三)出具证明材料

1.单位要求出具证明的信函

2.委托他人办理证明材料的,需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四)档案查阅

1.查阅档案单位应派专人

2.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件

六、服务流程

(一)档案接收

1.出具调档函

2.档案转入:流动人员原管档单位应通过机要转递档案,不得交由本人自带

3.审核档案材料齐全后录入系统

(二)档案转出

1.审查接收单位能否管理人事档案

2.单位委托代管人事档案的,申请转档人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3.档案转递

(1)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

(2)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

(3)档案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出,特别紧急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出

(三)出具证明材料

1.根据档案实际记载出具相关证明。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相关材料补齐归档后方可出具证明。

2.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四)档案查阅

1.查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伪造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

2.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3.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复制或拍摄。复制的材料应注明出处、日期和复制人,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3.失业保险金支付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服务流程

(一)核对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等材料;个人填写的《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二)系统备案,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4.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补贴支付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领取10元定额医疗补助金,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已经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核对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寸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等材料;个人填写的《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二)系统备案,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缴纳医疗保险。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5.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按享受的失业保险总额的一半计算。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失业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的。

(二)失业人员本省跨地区流动的。

五、服务流程

(一)核对所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就业失业证》、《联系函》。

(二)区社保局补录失业保险交费信息。

(三)系统审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办理时限

跨省的7个工作日;本省的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付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助金和抚恤金。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身亡的;

(二)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失业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核对所提供死亡证明、领取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等。

(二)填写审批表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7.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求职补贴支付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第四条:第(二)款 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二)《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2016]84号)第一条:第(三)款 第3项 对领金人员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失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一)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

五、服务流程

核对所提供《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表》;《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应需材料。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8.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支付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 第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宿人社[2016]84号)第一条:第(三)款 第4项 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一)招录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二)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

(三)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

五、服务流程

《企业招录领取失业金人员就业补贴申请表》;《企业招录领取失业金人员明细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失业保险的凭据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他应需材料。

六、办理时限

当场告知,次月发放。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19.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三、服务对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四、申请条件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

五、申报材料

(一)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符合条件就业人员,应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统一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股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等材料。

(二)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20.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十二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三、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四、申请条件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五)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自谋职业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四)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五)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六、服务流程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进行失业登记。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2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就业股

三、服务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五、申报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社会保险内容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保补贴申报表

(四)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单据复印件

六 、办理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终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在省公共劳动就业网上经办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申请并填报社保补贴申报表;

(二)区就业局通过“系统”查看用人单位填报的信息,并对申报社保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预审,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反馈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登录“系统”查询预审结果,符合条件的,向区就业局提交纸质申请资料;

(四)区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系统”提交给区人社局就业股审核;

(五)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服务流程

各类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结束一个月内,向区社保局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八、办理时限

按季度办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十、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就业股

联系电话:0557-3905271。

22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43号)第二章第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

(二)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三、承办机服务对象

埇桥区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一)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我省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

五、申请材料

(一)埇桥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财政补贴申报表

(二)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

(三)见习基地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账号。

六、服务流程

(一)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二)区人社局就业股审批。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电话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联系电话 0557-3023940

23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发〔1996年〕118号文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应届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生毕业后,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到,并办理人事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办理条件

报到证抬头标明为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高校毕业生。

五、申请材料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六、基本程序

(一)办事人员携带申请材料到区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办理。

(二)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电话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24单位(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皖人社发〔1997〕7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                                                               第三条 :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章第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三)《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章第二十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二、承办机构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一)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应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办理条件

(一)各类非国有(三资、集体、民营、乡企、私营等)单位和其他自愿委托的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其他应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辞职、辞退和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2.各类事务所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聘用的人员。

3.各类非国有单位聘用的人员。

4.自费大中专毕业和毕业研究生。

5.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6.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

7.其他各类流动人员。

五、申报材料

人事代理(个人):个人办理时,档案单位自行管理的,需要单位提供员工本人人事档案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需要提供人事代理单位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个人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

六、基本程序

人事代理(个人)服务流程办理程序

(一)应届毕业生

1.在学生主动申请的前提下,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接收函》。

2.学生将《接收函》交给院校。

3.档案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后,学生持派遣证、毕业证、本人身份证到区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二)其他流动人才

1.凭档案所在单位档案存放证明、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到区人才交流中心审查合格后,开具《调档函》。

2.凭《调档函》到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调档手续。

3.档案到达区人才交流中心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股

联系电话:0557-3023940

25.单位职工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三、服务对象

企业、其他组织

四、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税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申报材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表》2份。

(二)《参保人员花名册》及参保人员上月工资花名册1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五)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或集体合同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单位准备齐全申报资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区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申报参保登记。

(二)受理审查:参保登记窗口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签章是否清晰有效,不符合条件的指出原因并退回。

(三)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签批。

七、办理时限

当月申报,当月办理,次月生效。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电话:0557-3927197

26养老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变动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5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三、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五、申请材料

领取《埇桥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详细填写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报送登记表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工作关系证明:如调动文件,行政介绍信,人事审批表,调动申请表,就业报到证,合同书,聘书,用工协议,退休批复,辞职书,解聘书,解除(终止)证明,离职单,火化证,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变更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二)工资待遇证明:如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表,工资套改表,转移介绍信,供给介绍信,退休待遇审批表,养老金批复,单位工资表(盖公章和个人签名有效),其他工资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三)转移证明: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等证明材料。

五、服务方式

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收集以上变更资料由整理,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变更资料不全不予办理,逾期报送顺延至下月办理。

七、 办理时限

变更当月申报,次月生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参保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7197。

27养老保险缴费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20号令)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缴费开票窗口。

三、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所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五、 申请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二)单位:持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

六、服务方式

(一)个人查询:持本人证明材料,到埇桥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③、④号缴费开票窗口进行查询。

(二)单位查询: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埇桥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③、④号缴费开票窗口进行查询。

备注:查询信息必须要提供个人或单位证明,电话不能查询。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缴费开票窗口。

电话:0557-3900663

28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四(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二)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 ):全文。

二、承办机构

区人社局劳动仲裁股

三、服务对象

(一)区属和中央、省直驻埇桥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单位

四、服务条件

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劳动用工登记证信息表》(提供电子表和打印表)

(四)《劳动用工备案报盘模板》(提供电子表)、《单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五)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报盘人员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以上材料齐全即颁发《劳动用工登记证》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审查:区人社局劳动仲裁股对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三)发证:区人社局劳动仲裁股发放劳动用工登记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区人社局劳动仲裁股

联系电话:0557-3901273

29单位参保职工身份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二)《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十五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表格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2、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3、申报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4、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5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三、 服务对象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四、申请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五、申请材料

领取《埇桥区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人员变更申报登记表》一式二份,详细填写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盖公章。报送登记表时需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工作关系证明:如调动文件,行政介绍信,人事审批表,调动申请表,就业报到证,合同书,聘书,用工协议,退休批复,辞职书,解聘书,解除(终止)证明,离职单,火化证,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其他变更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二)工资待遇证明:如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表,工资套改表,转移介绍信,供给介绍信,退休待遇审批表,养老金批复,单位工资表(盖公章和个人签名有效),其他工资证明材料或复印件。

(三)转移证明:原参保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社保关系和个人帐户转移等证明材料。

六、 服务方式

由单位经办人统一收集以上变更资料由整理,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变更资料不全不予办理,逾期报送顺延至下月办理。

七、 办理时限

变更当月申报,次月生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7197。

30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三、服务对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

五、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员凭上述申报材料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二)受理审查:参保登记窗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条件。

(三)确认无误、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签批。

七、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当月生效。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7197。

3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与支付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三)《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待遇核定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条件

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4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退休职工档案

(四)符合因病、特殊工种等政策性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需提供有关的审批资料。

六、服务流程

(一)区人社局养老股审核退休申报材料。

(二)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查已批复人员的个人账户,确定无欠费后办理在职转退休。

(三)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算新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四)按月制定养老保险支付方案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五)新批退休人员在批文下发次月20日后在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参保登记窗口领取退休金银行卡。

七、办理时限

(一)首次领取退休待遇,当月批准次月20日后领卡

(二)原有离退休人员每月15日前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待遇核定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6793。

32企业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给付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三)《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

(四)《关于病亡职工遗属抚恤待遇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97号)。

(五)《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丧抚遗属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条件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

办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需满足劳社秘〔2014〕193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丧葬费及一次性困难补助,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体现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在境外死亡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民政部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企业签字盖章;

(五)直系亲属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及在建设银行开设的卡折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需另外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可体现申请人与死亡人员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一)经办单位或死亡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准备齐全以上材料并申报。

(二)受理审查: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丧抚遗属窗口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条件,相关盖章签字是否清晰有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核定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待遇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七、办理时限

当月申报,次月发放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丧抚遗属窗口。

联系电话:0557- 0557-3929630。

3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七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二、承办机构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社保转移窗口。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申报条件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五、申报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一)参保人到原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打印《社会保险参保凭证》。

(二)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发《社会保险关系轩移接收函》。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参保经办机构,收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轩移接收函》后,将相关转移资料及资金汇至新参保地指定地址及帐户。

(四)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转移的资料及转移基金后,确认转移信息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社保转移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3179。

34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放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省财政厅、人社厅《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32号)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第十七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591号)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六条 资金补助到个人项目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在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给予援助对象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5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100元。

第七条 资金补助到企业项目

1、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委托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当是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了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的企业。补贴标准按职工经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人均500、1000、2000、3000元补贴。

第八条 资金补助到培训机构项目

1、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技能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皖人社秘〔2010〕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培训补贴。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

2、创业培训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创办企业、创业实训),可享受一次同类别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8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资金可由定点培训机构集中代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3、实训设备补贴。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对就业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设备购置更新给予补贴,提高其培训质量。补助单位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申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先购置后补助”原则,对申请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四)省人社厅、财政厅《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6年3月)培训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五类”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企业新录用员工。

四、申报条件

(一)符合补贴条件“五类”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

(二)企业新员工培训: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

五、申报材料

(一)定点机构直补个人培训

1、开班计划表(一式三份)、培训监督表;

2、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表、课程表、教材封面;

3、学员签到表(以上午、下午、晚上为单位);

4、教师填写培训日志(以天为单位);

5、现场拍照3次的照片(包括考试照片);

6、合格学员花名册(一式三份)、分班台账(一式两份)、成绩表;

7、培训和鉴定行政事业收据(或税务发票原件),《蚌埠市就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二份(注:申请鉴定补贴需另加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新员工培训

1、《宿州市埇桥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一式三份)

2、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及课程安排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学员签到表(以上午、下午、晚上为单位);

5、教师填写的培训日志(以天为单位);

6、每班开班典礼、培训中、结业考试分别拍照或录像;

7、《宿州市埇桥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8、《宿州市埇桥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9、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工登记备案表;

10、考核成绩;

六、服务流程

拟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申请,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电话:0557-3910129

35企业新进员工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第十二条 补贴范围。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免费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新录用员工

四、申报条件

企业新录用技能岗位劳动者,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五、申报材料

(一)《宿州市埇桥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类型、培训批次、培训工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师资等内容)及课程安排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学员签到表(以上午、下午、晚上为单位);

(五)教师填写的培训日志(以天为单位);

(六)每班开班典礼、培训中、结业考试分别拍照或录像;

(七)《宿州市埇桥区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八)《宿州市埇桥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九)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用工登记备案表;

(十)考核成绩;

六、服务流程

(一)拟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之需补齐的材料。

(三)分管培训的工作人员初审后,报宿州市埇桥区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股审批。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电话:0557-3910129。

36“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二、承办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三、服务对象

贫困家庭子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的劳动者。

五、申请材料

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寸照片一张。

六、服务流程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培训点报名,面试登记,开班培训,结业考试,培训合格证发放。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股。

电话:0557-3910129。

3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大病鉴定和就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9号)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长期慢性病病种及医疗待遇 长期慢性病病种:高血压病高度危险组(高血压病II期),高血压病极高危险组(高血压病III期)……第四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病、特殊病、长期慢性病和门诊医疗康复的申请审批。参保人员应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资料……

二、承办机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区直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病种准入标准的参保职工。

高血压病II、III期(高血压病高度危险组、高血压病极高危险组)、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中度慢性乙型肝炎、重度慢性乙型肝炎)、糖尿病、精神病(情感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癲痫)、冠心病、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五、申报材料

(一)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且有既往一年以上的病情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盖骑缝章的全套住院病历、阳性检查化验单等)和近期阳性的检查、化验单,其中糖尿病患者要求有糖化血红蛋白及餐后血糖的化验单;

(二)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内记载半年以上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六、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2.股室初审、复核、受理;3.医保中心组织慢性病专家鉴定;4.符合准入标准的,医保中心发放慢性病通过确认书;5.慢性病患者持社保卡到自己选定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药店就诊购药,费用按规定比例即时结报。

七、办理时限

慢性病每年一次,十月份申报,十月三十一日截止。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0021。

38工伤保险费用报销核定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字【2011】19号)第二章宿州市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二条待遇核算(1)基本流程:单位或个人在受伤职工治疗结束且认定为工伤后,携有关资料到……

二、承办机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所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

(一)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住院病历。

(二)本人宿州市辖区内农业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备注本人的联系电话)。本人没有身份证和农业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在同一户口本上其他人的宿州市农业银行账户、身份证、户口本及病人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申办人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后,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初审后,审核结束后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下2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0557-3920021。

39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就医审批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1】2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在统筹区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分别先自付5%、15%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二、承办机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三、服务对象

需要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需要转诊转院的参保人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宿州市统筹区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同意转诊转院的审批表

六、服务方式

申办人准备齐全上述材料后,交至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医疗保险窗口 电话:0557-3920021。

40 职工生育保险产前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劳社秘【2007】165号 第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
(二)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条 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计划生育手术前15日内持《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由本人选择一家定点服务机构就诊。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1寸照片三张
2、《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
3、其他

二、承办机构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工伤生育窗口

三、服务对象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

四、申请条件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

五、申请材料

(一)《埇桥区职工生育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近期1寸照片两张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者,必需提供计划生育介绍信。

六、服务方式

(一)参保职工在妊娠3—6个月、计划生育手术前15日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人社局工伤生育窗口领取《埇桥区职工生育登记表》,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准备齐全办理业务所需全部材料,交工伤生育窗口进行登记。

七、办理时限

正常情况下3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工伤生育窗口 电话:0557-3920021。

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北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北杨寨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汴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曹村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城东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褚兰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大店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大营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4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大泽乡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道东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东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符离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蒿沟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灰古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夹沟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解集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栏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芦岭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5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苗安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南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蕲县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三八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三里湾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时村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顺河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桃沟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桃园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沱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6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西二铺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西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杨庄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永安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永镇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埇桥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支河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承办机构

朱仙庄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城镇居民

四、申请条件

每年7/8月份农业非农业户口都可以参保

五、申请材料

居民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

六、服务方式

个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居住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参保,参保结束后由工作人员上报到医保中心。

七、办理时限

每年7月-8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个人每年120元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24300。

7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北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7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北杨寨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7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汴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曹村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城东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褚兰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店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营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泽乡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道东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东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符离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8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蒿沟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灰谷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夹沟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解集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栏杆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芦岭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苗安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南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蕲县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三八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9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三里湾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时村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顺河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桃沟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桃园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沱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西二铺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西关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杨庄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永安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0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永镇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埇桥街道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支河乡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朱仙庄镇社保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五、申请材料

(一)详细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服务方式

个人到行政村申请,经村级初审,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并录入参保基本信息数据,区农保中心审批,建立个人账户。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电话:0557-3699122。

1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北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北杨寨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汴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曹村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城东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褚兰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店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营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大泽乡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道东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东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符离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蒿沟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灰谷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夹沟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解集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2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栏杆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芦岭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苗安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南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蕲县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三八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三里湾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时村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顺河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桃沟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3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桃园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沱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西二铺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西关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杨庄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永安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永镇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埇桥街道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支河乡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

14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一)《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承办机构

朱仙庄镇社保所

三、 服务对象

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方式

(一)社保所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以下简称)《通知表》,社保所工作人员给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

(二)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等材料到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工作人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材料是否齐全,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保机构。待核查后,上报县社保机构审批,次月发放。

七、办理时限

正常30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一)参保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保所现场咨询。

(二)参保居民电话咨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电话:0557-36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