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注销、恢复登记
第五十六条 〔因参军入伍注销户口恢复〕因参军入伍已注销户口的,在退出现役后或者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应当持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或者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除名的相关文件,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跨军地改革集体转制单位退役军人落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注销、恢复登记 | ||||
类别 | 事项 | 申报材料 | 条件说明 | |
恢复户口 | 因参军入伍 注销户口恢复 |
1、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网上无法核查的提供); 3、拟入户《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 4、单位接收证明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挂靠单位集体户的提供);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立户的提供)。 |
依据情况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
因参军入伍注销户口后,被部队做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 | 1、居民身份证; 2、原《居民户口簿》; 3、部队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相关文件。 |
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