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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发文日期: 2020-06-22 15:05:02 生成日期: 2020-06-22 1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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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关于规范与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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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的意见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6-22 15:05 责任编辑: 埇桥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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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与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健康发展的意见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区顺应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和农村土地大幅流转的发展形势,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但总体上看,全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上还存在规范化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规范建设与创新发展相结合,强化工作机制建设与指导服务。注重示范培育,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助农、扶农、富农的功能作用,不断增强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其成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引导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

二、工作目标

以乡镇、村地域经济为基础,以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为载体,实现农业生产新型经营主体在全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上的覆盖。深入推进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建设,每个产业都建立起一个以上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规范的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建设,提升民主管理水平,推进财务、事务管理公开透明,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所有人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规范与扶持的必要性

    (一)乡村产业振兴的需要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打工潮”的出现并不断壮大,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并离开传统农业生产,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越来越少,留下大量老人打理自己的农田,“老人农业”现象已成为困扰我区农业发展的现实难题。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逐步缓减了这个矛盾。农村农业生产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承担与振兴。

(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农民合作社,还是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成为田畴沃野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生力军,激发了农业发展新活力。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组织形式,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带领农民致富等方面日渐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经营管理主体提升的需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上,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逐步提升,需要适应当代经营管理体系与理念,只有规范的管理模式才能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四、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的要求和评定

(一)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化要求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要求

合作社社员入退社手续程序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每个机构及成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并公示上墙;章程制度完善,制定有符合本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要求的章程,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务管理民主,按照规定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有会议记录和参加会议的社员签字,会议记录归档保存;会计核算规范,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成员要设立个人账户,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

发挥农民合作社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的引领带动作用。支持合作社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收小农户、低收入农户就地务工。引导低收入农户将量化的扶贫资金自愿入股合作社,共享产业发展收益。要将合作社财务农民合作社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立足当地资源禀赋,发展壮大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振兴。

2、家庭农场的规范化要求

严格审核登记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家庭农场是有农业经营能力和守信的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申报程序及市场管理登记注册,严格资格审查,严格把握家庭农场准入条件;加强家庭农场发展动态监管,保证生产经营项目和过程合法,耕地利用合法;设立全面反映家庭农场生产过程、经营状况的台账、销售记录和财务核实账簿,确保家庭农场健康规范发展。

   (二)认真开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规范化评定

    1、评定的程序:新型经营主体向其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规范新型经营主体”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初核,初核通过的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复核,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评定,对符合规范化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备案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2、评定的标准:

农民专业合

作社规范标准:

1)证照齐全: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由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有桌椅、电话、档案橱柜等必需的办公设备;

2)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有会议记录及成员签名以及合作社章程、会议制度、财务制度、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等相关制度上墙;

3)内部制度健全:有符合条件的财会人员,建立了财务管理、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培训、质量追溯等制度,合作社要将设立批准的各种材料、证照和规范运行的社员登记或出资手续、会议记录、财务帐目及每次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分门别类建立档案。要公章和财务章“两章”齐全,并有专门的银行帐号;

4)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5)有清晰醒目的合作社标牌,办公场所门口必须悬挂规范的合作社全称标牌;

6)依法完成当年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家庭农场规范标准:

1)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2)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

3)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

4)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

5)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6)依法完成当年度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评定的公示公开

    评定为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区政府下发文件公布并将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4、评定结果的使用

    被评定为规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对今后涉及的农业相关政策和扶持,必须是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专门的协调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对评定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政策,搞好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以上示范社率先实行由专业会计公司代账,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务管理。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凡出现违反规范化要求的,及时调查取消其称号,取消相关政策和扶持。对弄虚作假纳入评定范围评为规范化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履行承诺制,退回相关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大规范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

    (一)评先评优政策

    被评定为规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区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优秀评选,对评选为先进优秀档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予以奖励。

    (二)财政奖补政策

    结合《埇桥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埇农工组〔2019〕5号)文件,每年政策奖补以被评定为规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围内开展,未被评定为规范化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享受相应的财政奖补政策。

    (三)生产发展用地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发展中,需要设施农用地的,以被评定为规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未被评定为规范化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予推荐。

    (四)金融支持的政策

    农地抵押贷款、“劝耕贷”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贷款,以被评定为规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申请条件之一,未被评定为规范化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予向金融部门推荐政策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