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裁决类事项
发文日期: 2022-09-06 15:10:38 生成日期: 2022-09-06 15:10:3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名称裁定》行政裁决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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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名称裁定》行政裁决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9-06 15:10 责任编辑: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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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