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工作的通知
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 2号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变化情况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708号令)于2018年12月5日通过,2019年2月17日公布,2019年4月1日施行。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9639-2020,代替GB/T29639-20132020年9月29日发布,2021年4月1日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公布,2021年9月1日施行)。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对象
(一)应急预案修订对象: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凡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即盖公章处的时间)在2021年4月1日之前的,均应进行预案修订。
四、完成时限
(一)各生产企业、各加油站、中石油符离油库、各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公司等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编制修订、培训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成立专班,攻坚克难,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标准、参考要素、预案结构,高标准地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各单位要落实应急演练制度,认真进行演练评估,再次提升应急预案的质量,切实增强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测监控,完善控制措施,明确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落实定期检查制定,强化操作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三)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及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的学习、教育培训,切实掌握相关标准、规定及要求,夯实本单位生产安全基础。
宿州市埇桥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