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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互动回应
发文日期: 2021-12-28 11:31:48 生成日期: 2021-12-28 11:31:4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咨询公租房租金问题
词:

咨询公租房租金问题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28 11:31 责任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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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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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时间

2021-12-24

内容

埇桥区群众来电咨询:其是宿州市第二运输公司的职工,1962年出生,1980年入职,现在已经退休了,每月退休工资2300余元,因自己没有住房,长期居住政府公租房,一直以来享受的也是最低租金。近期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表示其不能继续享受最低租金标准。故来电咨询:公租房最低租金享受人员标准?其为何不能享受最低租金标准?

答复单位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1-12-28

答复情况


根据《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市场租金的30%、50%、80%、100%收取租金,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具体为: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20%收取租金(1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金(1.5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租金(2.5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80%收取租金(4元/平方米·月);

超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的,按照市场租金的100%收取租金(5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