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武** |
来信时间 |
2021-12-24 |
内容 |
埇桥区群众来电咨询:其是宿州市第二运输公司的职工,1962年出生,1980年入职,现在已经退休了,每月退休工资2300余元,因自己没有住房,长期居住政府公租房,一直以来享受的也是最低租金。近期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与其联系,表示其不能继续享受最低租金标准。故来电咨询:公租房最低租金享受人员标准?其为何不能享受最低租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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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答复时间 |
2021-12-28 |
答复情况 |
根据《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家庭收入情况,分别按照市场租金的30%、50%、80%、100%收取租金,市场租金标准为5元/平方米·月。具体为: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20%收取租金(1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30%收取租金(1.5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50%收取租金租金(2.5元/平方米·月); 低于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按照市场租金的80%收取租金(4元/平方米·月); 超出城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0%以上的,按照市场租金的100%收取租金(5元/平方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