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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1-07-09 15:39:53 生成日期: 2021-07-09 15:39:53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埇桥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报发放服务条件
词:

埇桥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申报发放服务条件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7-09 15:39 责任编辑: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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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扶助对象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提高至和死亡标准一致,实现伤残、死亡统一。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20%,即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08元(年/489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