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扶助对象
特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四个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特扶(手术并发症人员)三个基本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标准提高至和死亡标准一致,实现伤残、死亡统一。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20%,即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408元(年/489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