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二、审批类型:即办件
三、受理机构: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健康委员
四、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五、申报条件
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六、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2.申请人资质证明
七、审批流程
卫健委政务服务窗口: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网络提交材料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受理,窗口办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决定: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数量限制 : 无
十二、决定证件: 《行政裁决书》
十三、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邮寄送达
十四、年检要求: 无
十五、联系电话: 0557-3045897
十六、监督电话: 0557-3026118
十七、办理地点:宿州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2区卫健委综合窗口
十八、互联网办理链接: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