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承办机构
区卫健委所属医疗机构
四、服务对象
辖区内公民
五、办理地点
各医疗机构(见附件)
六、服务条件
医院住院病人即可办理
七、申请材料
1.患者本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7.劳保机构:办理病退或伤残鉴定,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8.防疫机构:调查传染病疫情时,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9.患者所在企、事业单位代表为查实患者住院情况时,要求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授权委托证明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介绍证明。
拟办理出院病案复印的申请人,可于出院结算后十个工作日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八、服务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收取复印费,开具票据。
(四)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九、服务时限
即办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案复印工本费:0.5元/张
如需邮寄,费用10元另收
十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电话:12345
网上投诉渠道: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皖事通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