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
4.《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公通[2017]9号)
5.《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
二、受理范围及条件
在我省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或提供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三、承办机构
埇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埇桥区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四、服务对象
新生儿
五、办理地点
埇桥区凤鸣路与子骞路交叉口区妇幼保健院或者埇桥区辖区内经依法审批并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
六、办理材料:
(1)首次签发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由助产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由接生人填写分娩的相关信息、领证人填写新生儿姓名和父母的相关信息。
3.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填写委托书给领证人,领证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签发机构提供)
(2)换发
1. “换发申请表”和“换发申请书”(由原签发机构提供)。
2.原《出生医学证明》已入户的提供正页;未入户的提供正副页。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 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填写委托书给领证人,领证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签发机构提供)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助产机构外首次签发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机构外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亲子关系声明”(由签发机构提供表格)。
2.接生人员出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接生证明”(“接生证明”由当地签发机构提供)。
3.亲子(母子或母女)鉴定证明(须是安徽省内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填写委托书给领证人,领证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签发机构提供)
(4)补发
1.新生儿父母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表”和“补发申请书”(由签发机构提供表格)。
2.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公告(拂晓报社等省内报社刊登的遗失声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原签发机构公章。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母亲不能亲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填写委托书给领证人,领证人需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由签发机构提供)
七、办理时限:只要办理材料齐全,随时办理领证。
八、办理流程:审核办理材料、领证人员填表、办理人员登记、打印、领证人员签字领证。
九、咨询电话:0557-3916573
十、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电话:12320
网上投诉渠道: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皖事通https://www.ah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