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具有本市城区户籍;
2.家庭收入符合区政府规定的准入标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
(二)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三)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所在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取得经营许可证3年以上。
3.已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