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四好农村路”建设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2 年“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实施意见》(宿发〔2018〕21 号)、宿州市交通运输局 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交办[2022]55号)文件部署要求,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交通运输服务水平,有效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22 年,以“提档、深通、联网”为重点,实施推进县乡公路升级改造35.32公里(含跨年 19.35 公里)、联网路34.543公里,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选址要注重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可能利用既有路基,避免大填和大挖,要按照安全、畅通、经济、环保的原则确定其建设标准。其中:
1.县乡公路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2.建制村双车道公路改造原则上路面宽度不低于 6 米;
3.联网路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 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 4.5 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 3.5 米);特殊路段错车道按照实地地形、地貌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原则上间隔不得大于 300 米;通村硬化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 20 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 18 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压实或换填处理。
二、资金管理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 号))要求,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会同省财政部门完善全省“十四五”普通公路投资政策,2022 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补助标准暂参照“十三五”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政策执行。除省和市按政策规定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解决。
省补助资金标准:县乡公路升级改造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
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区 70 万元/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区 80 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建制村双车道公路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区 46 万元 /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区 48 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20 户以上自然村的硬化路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已脱贫的省级贫困区 23 万元/公里和国家级贫困区 24 万元/公里予以定额补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负责统筹解决,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省补资金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不得改变投资方向和投资用途,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补助资金可以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相关费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资金监管机制,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相关要求
(一)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计划依托安徽省农村公路
“十四五”项目计划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年度建设计划时需同步上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和空间属性信息。
(二)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建设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研究
同意后,区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 7 月底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原则上年度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
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在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按程序办理。具体为:
1.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 5 月 15 日前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预审;
2.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 5 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市、区)调整项目的初审,汇总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每年 6 月底前下达调整项目清单,完成调整项目的批复工作;
4.年度建设计划每年调整一次,6 月底前完成,逾期不再调整。
(四)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进行设计。二级及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五)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六)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中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其他项目的施工许可,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七)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八)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如期完成。
(九)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的意见》(交公路发〔2014〕100 号)精神和要求,全面实行“七公开”制度。
(十一)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各地要组织和鼓励群众对工程实施监督,聘请有经验和责任心的老党员、老村干、老复退军人、老退休教师、老村民代表对工程质量及管理进行群众监督。
(十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巡检。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抽查率不少于10%,区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情况的检查做到全覆盖。
(十三)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实施工程月报制度。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台账制度,及时统计当月 20 日前工程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十四)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应履行验收
程序。交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竣工验收,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合并为一次进行,以项目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打捆验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按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乡村振兴等部门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全力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二)落实实施责任。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按照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复核汇总上报建设计划,制定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实施;区级具体负责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三)强化监督考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计划实施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在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完善“四好农村路”建设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指导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过程管理。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媒体对建设动态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参与工程实施与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及造价控制,提高民生工程满意度,充分发挥民生工程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