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及服务指南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17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十五、区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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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
2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水利管理股 |
3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4 |
发布水资源公报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5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水利管理股 |
6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7 |
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
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
8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9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水利管理股 |
10 |
全省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水利管理股 |
1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2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13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14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15 |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16 |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1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2、水旱情预警发布
3、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4、发布水资源公报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7、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8、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9、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10、全省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11、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12、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3、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14、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15、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16、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1.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种植大户、农村其他生产组织
四、服务条件
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对水利建设与管理技术确有需求,并经过当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推荐。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确定:
(1)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农村其它生产组织的实际需求;
(2)区水利局确认和推荐。
2.制定区水利局年度水利科技下乡(基层)工作方案,确定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组织形式。
3.服务活动实施:在计划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技术骨干开展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活动。
七、办理时限
一地一次服务时间为1至2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现场指导和技术咨询。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利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站
电话:0557- 3022015。
2.水旱情预警发布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旱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
2.《安徽省抗旱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旱情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3.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17〕164号)、市政府办公室《宿州市抗旱预案》、《宿州市城市抗旱预案》(宿政办发〔2015〕31号)对不同响应级别发布旱情通报作了明确规定。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旱情来临前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发布通告:旱情来临前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发布通告。
七、办理时限
旱情来临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
电话:0557-3021015
3、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利用“3.22世界水日”等集中宣传日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节水、护水意识。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印发方案:根据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往年经验,制定详细宣传方案。
2.开展宣传: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广场、学校、社区等开展丰富的宣传活动。
3.总结提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宣传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材料,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办理时限
每年3月22日为 “世界水日”,3月22日-27日为“中国水周”,3月22日-4月22日为“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按照制定的相应水利法规宣传方案和计划实施。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电话:0557-3025055
4.水资源公报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将各水功能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年度水资源公报编制完成后,及时公开发布。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完成编制:按照水资源公报编制规程,完成公报编制及修改完善工作。
2.公开发布:公报编制完成定稿后,公开发布到埇桥区水利局门户网站。
七、办理时限
每年6月底之前发布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7-3025055。
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查询方法
(一)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础信息查询
1.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
2.选择“从业单位”、“从业人员”标题,或者访问“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窗口,根据需要选择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类型;
3.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从业人员身份证号,查询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或者根据从业类型选择从业人员,输入从业人员姓名,查询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二)信用等级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1.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
2.访问“通知公告”、“表彰奖励”和“信用等级”等标题栏,《在皖水利施工企业名单》根据从业单位名称或从业人员姓名查找信用等级及奖惩记录等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利管理股:0557-3021015。
6.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四、服务条件
公布水利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情况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省水利厅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有关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后认定并进行公告。
2. 登陆省信用信息平台(网址:http://xy.ahsl.gov.cn)进行查询。
七、办理时限
不定期公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18725579735。
7.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在安徽水利信息网公告网址:http://ww.ahsl.gov.cn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18725579735。
8.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2.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关于报送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的报告》(皖发改农经﹝2016﹞308号)第十二章第五点:“大力推广应用净水新工艺、新型除氟滤料、无负压设备、水厂信息化控制、视频实时监测控制等新产品、新技术工作,提高农村饮水科技含量,充分发挥科技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的作用。”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农村供水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农村饮水新术、新设备推广。
七、办理时限
不定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办公室
电话:0557- 3060513
9.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1)国家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防总成员参加。视情启动国务院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防汛抗旱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出现汛情、旱情时。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准备:出现汛情、旱情时,准备防汛抗旱物质。
2.实施:防汛抗旱物质到位,开展防汛和抗旱工作。
七、办理时限
出现汛情、旱情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防汛抗旱办公室
电话:0557-3023979
10.全省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3.《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办公室、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水利推广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常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办公室 电话:0557-3021046
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7-3025055
埇桥区水利局水利推广站 电话:0557-3021015
11.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因水土资源管理和生态安全建设等需要,开展必要的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服务工作。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服务。
七、办理时限
不定期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7- 3060513
12.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上年度新发取水许可证统计完成后,及时公告。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新发取水许可证统计完毕后,在区水利局门户网站公告。
网址:http://xxgk.szyq.gov.cn/
七、办理时限
定期公告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7-3025055。
13.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告: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拂晓报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七、办理时限
定期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7-3025055。
14.节约用水业务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区城管局、发改委、区经信委及各成员单位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年度节水工作安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工作。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发布通知:根据年度节水工作安排,发布培训通知,明确培训对象。
2.接受报名:接受节水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相关人员报名。
3.开展培训:根据培训安排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
七、办理时限
根据培训安排决定,一般不少于1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7-3025055。
15.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的单位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由县级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文件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审批股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具体办理。
第三步:窗口将办理结果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也可由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股:18725579735。
16.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告: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拂晓报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抽查结果。
七、办理时限
定期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7- 3060513
17.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告: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拂晓报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结果。。
七、办理时限
定期发布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埇桥区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57- 30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