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承办机构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 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3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
运管所 |
4 |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 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2.为保障“三检合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1月1日起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替换《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同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废止。 |
运管所 |
5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
运管所 |
6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
运管所 |
7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 | 1.《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 《关于印发改革后厅机关“1+5+1+X”内部运行机制(试行)的通知》 |
规划建设股 |
8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动态信息发布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第28号)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 规划建设股 |
9 | 开展“路政宣传月”活动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路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埇桥执法大队 |
10 | 渡船船员安全宣传培训 | 《安徽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试行)》 | 埇桥执法大队 |
11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运管所 |
12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运管所 |
13 |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运管所 |
14 | 违法超限运输记录公众查询服务 | 1.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2.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埇桥执法大队 |
15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受理 | 1.《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规划建设股 |
16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和投诉受理 |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规划建设股 |
17 | 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补助发放 | 1.《关于为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交人教〔2014〕75号) 2.《安徽省农村老公路农民代表工(养护工)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交人教〔2014〕78号) |
人事教育股 |
18 | 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的公路、桥梁、隧道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19 | 设置公路交通标志并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20 | 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登记证书签发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1 | 清理公路遗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埇桥执法大队 |
22 | 提供车辆超载卸载货物堆场服务 |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 埇桥执法大队 |
23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服务 |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 规划建设股 |
24 | 交通工程施工环境协调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规划建设股 |
25 | 春运、十一黄金周和传统节假日旅客运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运管所 |
26 | 提供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宣传服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定”规定 | 埇桥执法大队 |
27 | 公路养护作业封闭、占用公路公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2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 县乡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28 | 道路货运车辆转籍、过户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九项(一)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管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29 | 道路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二)货运车辆报停及恢复营运办理程序 1.货运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车辆报停申请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和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2.货运车辆报停后申请恢复营运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持《车辆恢复营运申请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委托人姓名和委托办理事项的委托书,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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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道路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九、货运车辆异动。(三)货运车辆退出营运 (1)对到报废期车辆或经检测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营运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并在媒体公告。 (2)道路运输经营者因严重违章,按照有关规定须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吊销,并在媒体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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