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和三八街道办事处认真详细的摸底调查和分析研判,根据该征收区域任务量大、违建占比较高、被征收户住房刚性需求较大等实际情况,经报市、区两级政府同意,对该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予以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被征收房屋可予补偿面积的认定标准和补偿、奖励政策基本不变。
二、在征收区域内突击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直接予以无条件拆除。
三、对于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十一条、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中的“第一项 、积极配合奖励”的第2款进行适当调整后作补充规定如下:
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且在2008年5月航拍图上无标注但在摸底前已建成的房屋,在本项目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给予300元/㎡的旧料回购费,但被征收户积极配合征收的,可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补偿安置,不再享受300元/㎡的旧料回购费: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居住条件,有生活居住痕迹的,按照违建面积和一层压占土地总面积5:1的比例折算为可予补偿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无生活居住痕迹的,按照违建面积和一层压占土地总面积8:1的比例折算为可予补偿面积。
(三)在本方案规定的第一时段(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不配合征收的,不予补偿和安置,按照违法建筑拆除程序予以拆除。
被征收房屋是否符合居住条件、有无生活痕迹,由三八街道办事处、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抽调专人成立认定工作专班,负责认定。
四、本社区成员,可在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优先签订协议,优先选房;非本社区成员,需在5日后开始签订协议和选房。
对于本社区成员的认定,由三八社区负责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三八社区出具证明街道办事处确认,据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享受相应的优惠奖励政策。
五、对于按照上述方案折算仍不能满足居住条件,确因居住刚性需求,可适当放宽选房条件;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