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关于请求批复<新建薪县镇刘圩新村一桥、二桥工程建设方案(报批稿)>的函》、《新建蕲县镇刘圩新村一桥、二桥工程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新建蕲县镇刘圩新村一桥、二桥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拟新建蕲县镇刘圩新村一桥、二桥工程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浍澥新河刘圩新村南侧和北侧,刘圩新村一桥工程位于南侧,刘圩新村二桥工程位于北侧,横跨浍澥新河,与现状G206国道相交。入澥河口为浍澥新河起始桩号,刘圩新村一桥中心桩号为 K10+435,二桥中心桩号为 K11+320。
拟新建桥梁设计均采用3×13m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跨越浍澥新河,全长42.94m。桥墩与河道主流方向夹角为 0°。上部结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小箱梁,下部采用桩基接盖梁桥台,桩柱接盖梁桥墩,灌注桩基础。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桥面高程均为24.955m,梁底高程为 23.955m,设计洪水位为20.83m、20.73m,净高3.125m、 3.225m。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桥梁的设计方案和《方案》中的桥梁建设方案。
拟新建桥梁设计公路等级:三级公路;荷载:公路-Ⅱ级;桥梁横断面布置为0.5 米(护栏)+7.0 米(行车道)+0.5 米(护栏),全宽 8.0 米。桥位区地震设防烈度为7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
桥梁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告》和《方案》执行。拟建桥梁桥墩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底土的扰动。同时应结合地质情况,考虑防渗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防渗安全,桩基施工时应考虑回填粘土。水中桩,钢护筒下沉中心竖直线应与桩中心线重合,桩顶中心钻孔偏差不得大于5cm,桩身的垂直度偏差不得大于1/100。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该《报告》设计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堤防及岸坡稳定分析计算结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拟新建蕲县镇刘圩新村一桥、二桥桥梁工程建设加剧了水流对河床的冲刷,扰动了河槽岸坡,主河道内设置桥墩,河道过水面积减少,造成桥前壅水,应对桥墩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断面补偿,以减小桥梁修建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为保证岸坡的稳定和降低桥前壅水,桥址上下游均应采用硬质防护对河道岸坡进行防护,范围为桥梁上游20m,护坡坡比1:2.5;河底设置300*500mm 的固脚,预制块顶面设置500*300mm 压顶,护坡设置100mm 厚碎石,坡面为 100mm 预制块,压顶到地面设置草皮护坡,设计河底宽度15m。
项目工程应对桥墩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扩挖断面补偿,桥下每侧切滩宽度 5m后,增设硬质护坡对桥梁基础进行护砌,长度共 32m,护坡坡度为 1:1.5,河底设置300*500mm 的固脚,预制块顶面设置500*300mm 压顶,护坡设置100mm 厚碎石,坡面为100mm 预制块,设计河底宽度20m。
桥梁工程建设时应按设计标准提前或同步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等工程措施,并对河槽岸坡进行护砌稳定河势。工程完工后应对桥址处河槽岸坡进行护砌,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相对增大桥下净空高度,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项目工程应对堤防护坡和岸坡防护及河道扩挖断面补偿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资质;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堤防修筑、岸坡防护及防汛抢险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2、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严格按照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滩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4、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5、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6、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3年1月18日
(项目统一代码:2209-341302-04-01-80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