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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水土流失防治及监督管理
发文日期: 2023-08-29 11:11:26 生成日期: 2023-08-29 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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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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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9 11:11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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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