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水利领域 > 依法行政 > 行政强制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强制
发文日期: 2023-07-03 10:02:27 生成日期: 2023-07-03 10:02:2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办事指南】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词:

【办事指南】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03 10:02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
字体大小:【    】

一、行政强制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针对县区水利局无行政强制权的事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规定: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