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2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3 |
其他权力 |
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4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5 |
其他权力 |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6 |
其他权力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宿州市埇桥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7 |
其他权力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批不当影响经营秩序的; 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7、因违规审批造成严重事故的; 8、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10、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