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2.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3.准入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办理。
2.受理: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受理后审核。
3.办结:通过审核确认属实,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股做出予以或不予备案决定。
七、办理时限
十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行政审批服务股
咨询电话:0557-2970326
办理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义乌商贸城展3馆2层埇桥区政务服务中心B2区文旅局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