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1.县区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文件。
2.工程选址(选线)地形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5.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六、申报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应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选址(选线)地理图
2.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3.申请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七、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申报请。
2.受理: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办结:通过决定的,由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0557-215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