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施工单位应具备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
六、申报材料
依据办理条件,应当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提交下列材料:
1.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设计方案
2、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请示件
七、服务流程
1.申请: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申报请。
2.受理: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受理。
3.审查:受理后,业务股室和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间内进行材料审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办结:通过决定的,由工作人员根据决定结果对事项进行公示。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咨询方式
埇桥区文物保护管理服务中心文物管理股
咨询电话:0557-2155088
办理地址:埇桥区淮河东路167号(康居苑南门1#三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 8:10-11:4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