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关于报请审批第四水厂顺河备用水源工程供水管道穿越祝东沟、双庆河、股河、唐河、黄泥沟建设方案的申请》、《第四水厂顺河备用水源工程供水管道穿越祝东沟、双庆河、股河、唐河、黄泥沟防洪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第四水厂顺河备用水源工程供水管道穿越祝东沟、双庆河、股河、唐河、黄泥沟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组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第四水厂顺河备用水源工程供水管道穿越祝东沟、双庆河等河道的工程为宿州供水服务有限公司第四水厂顺河备用水源输水管道项目。设计给水管线穿越双庆河采用拉管施工过河,给水管线与双庆河河道中心线交叉角度72°,桩号K5+295.43(51)段,管道穿越长度250米,入土点距规划河堤脚 63.7米,出土点距规划河堤脚97.2米,距河底覆土厚度2.5m。
设计给水管线与祝东沟、股河、唐河、黄泥沟等河道中心线交叉角度分别为 90°、100°、84°90°,跨越桩号分别为 B8+812-B4+869、A10+140-K10+200、A10+140-K10+200、A4+475-KA4+507。
二、基本同意《报告》中桥梁的设计方案和《方案》中的桥梁建设方案。
跨越祝东沟、股河、黄泥沟管线均采用单跨桥架方式穿越,支墩中心间距离21m。设计桥架穿越祝东沟股河、黄泥沟给水管中心标高分别为28.04m、28.05m、27.75m。桥位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
唐河管线采用钢桁架方式跨越,支墩中心间距26m。设计桥架穿越唐河给水管中心标高为26.7m。桥位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抗震设防烈度为Ⅵ度。
桥架施工方案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报告》和《方案》执行。拟建桥架支墩基础施工期间,基坑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底土的扰动。同时应结合地质情况,考虑防渗要求,采取合理措施保证防渗安全,桩基施工时应考虑回填粘土。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及河势变化等资料,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与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的技术路线。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该《报告》设计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桥梁及堤防基础冲刷深度计算结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
由于管道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双庆河,对河床的稳定及堤防安全都有影响,为保证行洪安全和岸坡稳定,定向钻施工,钻孔与管间空隙用水泥砂浆固化,确保周围土质的稳定性。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减少对现状堤防的影响。定向钻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避免影响汛期河道行洪。同时还应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加强对堤防进行变形观测,如出现异常变形,应立即停止施工和运营,报告有关防汛和管理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在管道易遭破坏管段和穿越河道处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给水管道在两岸设置截断阀室。
同时,桥梁建设加剧了水流对河床的冲刷,扰动了河槽岸坡,为保证桥架断面上下游迎水侧岸坡的稳定,避免因桥架建设造成岸坡崩塌,工程完工后应对桥址处河槽岸坡进行护砌,应对祝东沟、股河、唐河左右岸河道岸坡进行护砌防护,防护范围为桥上、下游10m。跨越唐河桁架桥墩造成的阻水面积应进行河道断面补偿,断面补偿在城市防洪规划设计断面21.88m 底宽的基础上加宽 2m 进行桥架范围内河道疏浚,以减唐河桥架修建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堤防护坡和岸坡防护及河道断面设计应由相应水利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堤防修筑、边坡防护及防汛抢险通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确保河道行洪通畅。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补救措施、结论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尽量扩大桥下行洪断面面积,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2、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严格按照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道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4、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工程施工期间,严禁在河道在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筑物、构筑物。同时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于弃土、弃浆等应遵循“先拦后弃”的原则,坚持“三同时”的制度。
5、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6、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解决。
九、在防洪抢险、河道整治,岸线调整时如有需要,必须无条件服从我局的指令,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1年12月15日
(项目编码:2020-341302-46-01-043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