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保障性住房领域 > 办事指南 > 申请保障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申请保障
发文日期: 2023-06-30 16:20:41 生成日期: 2023-06-30 16:20:4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办事指南
词: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30 16:20 责任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依据: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五、申请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资料:  1、必要: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电子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原件1份、电子件)

2、非必要: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居住证(原件1份、电子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军官证士兵证(原件1份、电子件),残疾证(原件1份、电子件),抚恤定补优抚证(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重大疾病救助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各办事处(社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收到各办事处(社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民政部门网站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4、决定: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5、办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八、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557-3031571

十二、监督电话:0557-3693464

十三、办理地点: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