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
二、审批类型: 承诺件
三、受理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设定依据: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五、申请条件: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资料: 1、必要: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电子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原件1份、电子件)
2、非必要: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居住证(原件1份、电子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军官证、士兵证(原件1份、电子件),残疾证(原件1份、电子件),抚恤定补优抚证(原件1份、电子件),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重大疾病救助证明(原件1份、电子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各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各办事处(社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
3、审查:根据收到各办事处(社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民政部门网站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4、决定:分管领导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5、办结: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且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八、审批期限: 法定期限
九、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双休日、国家规定节假日除外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一、联系电话:0557-3031571
十二、监督电话:0557-3693464
十三、办理地点: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楼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