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原则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段设计洪水位确定。
2.有堤防的河道。
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 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新汴河、萧滩 新河及其引河管理范围为:河槽、河滩、大堤直至背水坡脚外30米;滩河、奎河、沱河管理范围为:河槽、河滩、大堤直至背水坡脚外20米;浍河、解河、浍解新河、唐河、新股河、方河、欧河、新斜河管理范围为:河槽、河滩、大堤直至背水坡脚外15米;与划定的管理范围相连的20m为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