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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个人 内容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文日期: 2023-06-30 10:48:09 生成日期: 2023-06-30 10:48: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3年度6月份行政处罚结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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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管局埇桥分局2023年度6月份行政处罚结果2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30 10:48 责任编辑: 城市管理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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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埇城管(广告)罚决字[ 2023 ]西关001号

被处罚人姓名:   李兴奎   性别:   男    年龄:  38   

你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 在     西关街道吾悦华府S1-102室 因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但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大型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的规定,经本机关调查,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讯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向你告知了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现依据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鉴于你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情节一般    按照《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属于一般情形。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警告并罚款壹仟元  的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埇桥区人民政府或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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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两联,第一联存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