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皖人社秘(2021)234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公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不再执行。
2021年8月31日前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劳社秘[2004]193号标准执行,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