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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4-04-01 10:11:40 生成日期: 2024-04-01 10:11:40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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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4]25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01 10:11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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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5578369134,法定代表人:李道永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接《202316轮次生态环境部专业组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宿州市埇桥区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6日对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用宿州市东正木业有限公司3号车间中西部区域及部分生产设备,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并使用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私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的现场情况;

3.2024年1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私自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的违法事实;

4.厂房、设备租赁使用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宿州市东信木业有限公司租用宿州市东正木业有限公司3号车间中西部区域及部分生产设备。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执法文书送达地址;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陆仟伍佰元(66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702346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