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 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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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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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涉河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
1、对涉河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2、对河道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监督检查 |
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通过,2002年8月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国务院令第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 |
2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水利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
3 |
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水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 |
对取得取水许可的法人组织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区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通过)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