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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批复,其他,农业、林业、水利,其它,个人,企业 内容分类: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发文日期: 2024-04-29 16:26:05 生成日期: 2024-04-29 16:26:0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埇水许准字〔2024〕12号
名  称: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词:

关于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29 16:26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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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

你单位关于《关于报送<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及《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收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宿州市埇桥区澥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永镇镇境内,项目涉及浍澥新河、汾洪江、解放沟、双龙沟4条河流。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目的是为提升河道水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实现水体生态增容。主要建设内容为河(沟)道清淤工程,河(沟)道滨水缓冲带工程工程,河(沟)道生态湿地工程等。项目拟建工程处河(沟)除涝标准为20年一遇,浍澥新河防洪标准为 20 年一遇,除涝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报告》及《方案》的设计和建设方案。

河(沟)道清淤工程:双龙沟清淤范围长1.6公里,厚度0.3m;解放沟清淤范围长3.6公里,厚度 0.3m;汾洪江清淤范围长3.35公里,厚度 0.5m;浍澥新河清淤范围长8.8公里,厚度0.5m。

河(沟)道滨水缓冲带工程工程:双龙沟设置拦水坝(1+400),解放沟设置滤坝(13+50和22+50),汾洪江设置滤坝(3+450),及生物基网、雨水口生态拦截槽、农田退水沟改造等其它工程。

河(沟)道生态湿地工程:构建河道原位净化区,生态提升区等。

拟建项目拦水坝、滤坝工程施工设置堰顶宽2m,内外侧坡比1:2的临时土围堰,应在非主汛期施工。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的技术路线。《报告》收集河道历史、水文气象、河道地质、河流水系演变资料及河道趋势分析等,采用河道测量、资料分析和数学计算等方法,进行防洪评价计算和综合分析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结论与建议。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基本同意《报告》的水文分析计算、壅水分析计算、冲刷分析计算和堤防及岸坡稳定分析计算结果。

五、基本同意《报告》的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六、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拟新建拦水坝和滤坝工程基坑开挖时尽量减少对底土的扰动。工程建设加剧了水流的冲刷,扰动了河槽岸坡,河道过水面积减少,造成壅水,应对新建工程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断面补偿,以减小工程修建对河道行洪的不利影响。

为保证岸坡的稳定和降低壅水及水流平顺连接,上下游应采用河坡顺接,项目工程应对造成的阻水面积进行河道扩挖断面补偿,双龙沟拦水坝处两侧补偿断面开挖宽度8m,切滩长度上游50m,下游100m。解放沟滤坝1处两侧补偿断面开挖9m,滤坝上下游共50m;解放沟滤坝2处两侧补偿断面开挖8m,滤坝上下游共 48m。汾洪江滤坝处两侧补偿断面补偿断面开挖宽度7m,滤坝上下游共50m。

为减轻项目建设后沟道冲刷对边坡影响,切滩后,应对滤坝上下游各10m采用混凝土护砌,边坡为 1:2.0,护砌面积双龙沟为430m2,解放沟为800m2,汾洪江为 472m2

项目工程应对堤防护坡和岸坡防护及河道扩挖断面补偿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水利资质;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监理单位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

七、工程实施建设的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提出的消除和减轻影响的补救措施、结论及建议内容,责成工程设计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优化设计,尽量扩大行洪断面面积,使其满足防洪要求,确保项目区防洪安全。

(二)鉴于防洪不利影响与工程建设同步产生,防护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水利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严格按照有关水利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期完工。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施工区洪水预报预警方案,报送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应合理安排工期,避开主汛期,采取合理的导流方案,不得有碍其行洪。

汛期禁止在河道内填筑围堰、坝埝和施工便道施工;禁止在河滩内设置料场和预制件场。

(四)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同时做好防洪抢险物资储备、落实防汛值班等制度,服从属地防汛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五)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恢复河道行洪功能,并及时报请我局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前,视为在建工程,按照相关水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涉及河段(包括防护范围)的防汛责任、抢险方案落实由你单位负责。

(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八、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若有效期届满未开工需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本项目的设计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较大变动时,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方案,并报我局审批。

此复。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4年4月26日


(项目统一代码:2104-341302-04-01-58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