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支河镇卫生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宿州埇桥区支河镇卫生院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等附件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据《宿州埇桥区支河镇卫生院供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及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对你单位取水许可决定如下:
一、宿州市埇桥区支河镇卫生院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夹支路与 033县道交叉口东460米,建设规模80张床位,附带套间35套职工宿舍。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水方案。项目年取用水量1.6万m3/a,用于医院和宿舍楼用水,取水口位置坐标为东经 117°10′39″、北纬 33°53′10″。用水指标为430L/(床·d),符 合《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DB34/T679-2019)。
三、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医疗和生活废污水1.3万m3/a,分别经污水处理站和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支河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鉴于项目取水工程已运行,应尽快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报送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本项目取水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核准,确保用水指标符合水利部、安徽省行业用水定额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落实节水措施,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网输水防止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六、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用水,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埇桥区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严格按批准的用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工程实施中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解决。
八、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用途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2024年3月25日
( 注:2016年之前无项目统一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