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辈版
无障碍
繁体中文
您的位置:
首页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
律师、公证、人民调解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3-07 08:46:57
生成日期:
2025-03-07 08:46:5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关于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情况说明
关
键
词:
关于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行为的处罚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3-07 08:46
责任编辑: 埇桥司法局
字体大小:
【
大
中
小
】
截至2025年度3月,我局未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的行为,故未做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