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自贤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1月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三山村的宿州希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钙质建筑材料生产项目工程正在建设,现已建有6个储料罐,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基本信息。
3.2024年11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1月2日我局制作现场证据照片2张,视频1部,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5.2024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9.《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书》1份,证明该公司钙质建筑材料生产项目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宿环(埇)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本案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你公司建设项目应当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进程在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为6%,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高百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最低百分值)×案件总分值]×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5%-1%)×6%]×1095825=13588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叁仟伍佰捌拾捌元(13588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1445296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