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绿色环保型金属表面防腐处理建设项目(3#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安徽环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色环保型金属表面防腐处理建设项目(3#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于2023年9月16日取得施工许可证,截至目前仍未动工。我局决定绿色环保型金属表面防腐处理建设项目(3#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施工许可证(编号:3413022 02309160101)作废。
特此公告!
宿州市埇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