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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4-24 16:45:03 生成日期: 2025-04-24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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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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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宿环(埇)罚〔2025〕15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24 16:45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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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8QQEQ438,法定代表人:沈会

2025年2月11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宿州市村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西南大量砂石、沙土部分露天堆放,占地约1000平方,约有50米长,20米宽,高约4米,周边无围挡。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宿事速办”服务交办工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3.2025年2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察笔录各1份,进一步证明砂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的事实;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项目具体位置;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5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公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覆盖的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大,裁量百分值为18%;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值为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25%=32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伍佰元(32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  户名:宿州市财政局 账号:622840316733817836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