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跃全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02MADUH8DL7Y,法定代表人:周扣柱
我局于 2025年2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2月12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西二铺乡葛林村谢家组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淮北市跃全商贸有限公司在此处堆积大量粉状物料。经业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测报告等资料显示,堆放的粉状物料为锅炉灰渣。堆放过程中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2.2025年2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视频资料1份,证明检查时当事人违法的情况;
3.2025年2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现场的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检测报告、委托处置协议,证明现场物料属一般固废;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为中度,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10000+(100000-10000)×6%=154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154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