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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4-28 09:19:39 生成日期: 2025-04-28 0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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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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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宿环(埇)罚告〔2025〕17号

文章来源: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28 09:19 责任编辑: 生态环境局埇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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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高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X3076N,法定代表人:单乃兵

2024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脱硫塔烟气排放筒中段安装的四台静电除尘箱未通电,脱硫塔一楼房间中的静电除尘器控制柜各工作仪表指针指向0位置,控制开关未通电,除尘设施处于停运状态;旋转窑废气收集系统初端由于烟道封闭不完全,有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2025年2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核查,经核实,反馈问题属实。

你公司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4年12月19日证据照片4张,证明大气帮扶组现场检查的情况;

3.2025年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据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2025年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宿州市高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5.大气帮扶组交办宿州市202413、2024016轮次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清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6.2025年2月16日宿州市高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2份,证明其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型为重点管理;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的裁量标准,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二天以上,不足五天,裁量百分值为5%;违法行为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经查询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宿州市高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此二年内违法环境次数(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经执法大队信访室查询,未发现宿州市高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此前1年内因环境问题被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分值=20万+(100万—20万)×5% =240000元。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24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沈尊伟     电话:3670065

地址:宿州市埇桥区淮河东路222号,邮政编码:234000.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