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文日期: 2025-05-29 17:36:54 生成日期: 2025-05-29 17:36:5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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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5-29 17:36 责任编辑: 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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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必填) 证件类型(必填) [1] 证件号码(必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必填) 违法行为类型(必填) [2] 违法事实(必填) [3] 处罚依据(必填) [4] 处罚类别(必填) 处罚内容(必填) [5]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必填) [6] 公示截止期(必填) [7] 是否公开(必填) [8] 处罚机关(必填) 备注
陈某 身份证 34220119XXX (埇)文综罚字〔2025〕9号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 2025年5月7日15时53分,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陈某经营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城东办事处义乌商贸城展一厅XXX号的XX文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之中,主要以文具销售为主。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左侧货架下发现《20以内加减法》出版物5本、《拼音描红》出版物5本,共计10本出版物。经询问经营负责人得知,该场所未取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并经批准,执法人员对上述10本出版物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当场下达了编号为(埇)文综保字﹝2025﹞1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并展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2025年5月12日上午,执法人员赴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当事人签收。2025年5月13日15时00分至16时10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证实,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无异议,承认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经营场所内出版物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2025年5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出版物10本,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0.05 0.008 2025-5-26 2028-5-26 公开 宿州市埇桥区文化和旅游局(宿州市埇桥区广播电视局、宿州市埇桥区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