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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6-10 09:21:52 生成日期: 2025-06-10 09:21:52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埇水字〔2025〕16号
名  称: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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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文章来源: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10 09:21 责任编辑: 埇桥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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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水利监督检查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 2025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 划(第一版)》、《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领域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水利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获得取水许可企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获得审批的企业、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四条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相关科(股)室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水利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上级水利部门部署和宿州市埇桥区水利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八条 依据《宿州市埇桥区“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第一版)》、《宿州市埇桥区“一业一查”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等文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取水许可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变化,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

第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特点,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相关科(股)室应提供获得取水许可企业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水利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水利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五条 开展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按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七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水利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水利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各科(股)室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由各抽查主体负责起草,会签相关科(股)室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报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我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各:对不步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水利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按规定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